裁判规范、解释论与实证方法
韩世远
【关键词】裁判规范;解释论;实证方法
【全文】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一方面,无论是民事立法者追求立法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还是在国家层面开展的“普法”运动,都是在法律是“行为规范”的范畴下展开的,是要让公民知法守法,依法行事。另一方面,民事立法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隔行如隔山也是常事。要求每个公民都知道法律规则并不现实,人们只能推定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为每个公民所知晓。另外,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多种多样,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之一种,因而,所谓民法是行为规范,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可是,民法作为裁判规范,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必须依据有效的民法规范,而不论相关当事人是否知晓该民法规范。民法对于公民和法官的意义既有上述差别,相应地说“民法首先是裁判规范,其次才是行为规范”,应不为过。
分析民法的规范属性是想进一步说明:民法学研究首先应服务于谁?民法学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必须为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智力支持。为立法服务,便是作立法论的研究;为司法服务,便是作解释论的研究。民法既为裁判规范,以此为服务目标的民法学应能为裁判者(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人)揭示中国民法的体系构造和适用规则,使法律不是机械的条文组合,而是有骨骼、血肉和神经的有机体。这样的民法学便是借助于法解释学形成的一套理论,称为民法解释论或称民法教义学。借助民法解释论,民法的规则和原则在学理层面得到相应的阐释,进而构成概念、规则、原则与制度的有机体。法律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要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或者说法现象中勾连“事实”和“价值”的“逻辑”体系。法学之所以能够被称为一门科学,其可检验性恰恰体现在通过运用法解释学方法,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实现同案同判。因而,民法学又被称为实用法学。
民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法学,毕竟带有鲜明的地方性知识色彩,由此自然会使它的科学属性打折扣,民法解释论也因此被看成是带有几分匠气的学问,不是“形而上”,而是“形而中”甚至是“形而下”。受科学主义的影响,试图突破民法解释论匠气诟病的努力已然出现,这其中,放弃民法解释学对法条进行解释的演绎方法,转而借助调查现实、统计数据等归纳方法以求获得关于认识对象的新洞见,便是法社会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今天的中国,应如何看待这些事关民法学基本定位、基本方法和基本走向的基本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