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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下)

  

  3.律师独立辩护有助于发现真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律师独立辩护还具有一项重要功能,那就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别是在被告人虚假承认有罪的案件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更有必要。现实中,被告人虚假承认有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因而被迫承认有罪。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例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赵作海案,虽然被告人都曾供认有罪,但是律师在法庭上仍作了无罪辩护。二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私下达成某种交易,迫使被告人认罪从而换得较轻的处理,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证据不足的敏感案件。三是被告人为了“替人顶罪”而主动承认犯罪,这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亲友以及领导和下属之间。这类情形虽然在实践中并不常见,但仍不可避免。前两种情形下,律师依法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可以对公权力的滥用形成监督和制约,使违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得以揭露和纠正。无论是杜培武案还是佘祥林、赵作海案,事后证明律师当时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都是正确的,遗憾的是都没被法院采纳。后一种情况下,律师进行独立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司法错误发生。


  

  4.律师独立辩护作为一种辩护策略具有现实合理性


  

  偏重于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以及司法一体化的诉讼体制决定了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极低的现实,尤其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尚未真正确立和贯彻实施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证据不足、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案件,法院基于各种考量作出了“疑罪从轻”的判决。特别是对于那些犯罪性质、后果不严重、情节较轻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甚至悔罪,通常可以在制度、政策上获得刑罚适用上的优惠。[4]在我国鼓励认罪的政策导向和司法环境下,被告人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通常会选择认罪,以期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面对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对于那些证据不足或者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案件,律师究竟是和被告人意见保持一致从而在承认有罪的情况下作量刑辩护还是作独立的无罪辩护?此时,律师面临辩护策略的权衡和选择问题。笔者作出以下三种假设:第一,如果律师不按照自己的内心信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而是一味顺从被告人的有罪意见从而作量刑上的辩护,那么也许被告人会得到判处缓刑等从宽处理的结果,但是这样做的代价是律师放弃了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的职责,丧失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精神。第二,如果律师劝说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意见保持一致,坚持作无罪辩护,那么不仅难以获得无罪判决的结果,而且很可能由于被告人不认罪从而失去了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的条件,被告人将无法获得现实利益。第三,如果一方面让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有罪,另一方面律师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提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即使明知获得无罪判决的希望非常渺茫,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因为被告人认罪而在刑罚适用上得到了从宽处理,被告人由此获得了现实利益;另一方面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尽管没有被法院采纳,但因其指出了证据不足或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按照实践中流行的“疑罪从轻”的判决逻辑,可以促使法官在判决时将定罪问题转化为量刑问题来处理,被告人由此可以获得一个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此外,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也为日后的申诉和再审创造了机会和条件。以上三种假设中,从辩护策略的角度考虑,第三种假设虽然律师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相互冲突,但是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和司法特色,也是目前条件下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现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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