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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下)

  

  (一)律师依法独立辩护应当是我国辩护理论和实践坚持的方向


  

  1.律师独立辩护在我国既有学理基础又有法律根据


  

  关于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我国学界经过多年的讨论,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律师并非被告人单纯的利益代言人,而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1]律师所具有的独立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约束的独立辩护权能。可以说,在我国强调律师独立辩护具有相当坚实的理论基础。


  

  律师独立辩护的法律根据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该条的权威解释,“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2]另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律师辩护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而非“被告人的意思”,律师的职责也不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说明,当被告人意志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时,当被告人利益与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律师可以违背被告人意思而以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精神进行独立辩护。


  

  2.被告人辩护能力普遍低下的现状要求律师依法独立辩护


  

  从我国刑事被告人的构成主体[3]看,他们不但法律知识欠缺,而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大多数人不但对法律术语的涵义缺乏了解,而且难以运用法言法语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这使其参与诉讼的能力大大降低,在诉讼中无法向法庭提出中肯有力、全面系统的辩护意见,这从法庭上被告人在自行辩护中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神情和寥寥数语、无的放矢的有限辩解中可见一斑。面对此种现状,要求律师辩护听命于被告人意见或者要求律师意见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保持一致显然是不可能的,也不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被告人与其律师在辩护能力悬殊的情况下,律师依法进行独立辩护有利于辩护权正确、充分和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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