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立招投标的信用制度。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是,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招标体制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导致这些失信行为难以杜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尽管相关部门、行业、地方政府对此有所规定,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等。但总体进展不平衡,法律效力较低,且基本停留在部门规章以下阶位。
《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体现了广大从业人员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良好愿望和积极要求。《条例》从行政法规的高度,强化信用的惩戒机制,对指导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3 鼓励电子招标投标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统一的产品数据库,统一的专家库和专家抽取机制,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平台来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是进一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秩序,转变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电子签名法》又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更为电子招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