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的角度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肖文兴
【关键词】实务;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全文】
自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拉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以来,招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10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对发挥市场资源配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招标投标法》的制定相对粗糙,其中的缺陷也日显突出。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就显得十分的紧迫。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弥补《招标投标法》中的漏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腐败等都将起到关键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条例》中突显的几个焦点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遗憾作点解读,误读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赐教。
1、《条例》突显了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按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改变了过去专家库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制度。原有的专家库常有不分专业,不分门类,类别划分不清或不够细的现象。由于专家们对自身专业以外的问题不专业,很难对与己无关的项目施工、设计、实施方案等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评标结果时有发生。专家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当中随机挑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