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国际犯罪基本问题的研究。作为一门以刑事法律为主干的学科,国际刑法学将国际犯罪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罪与刑的互动关系贯穿于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始终。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国际犯罪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刑事责任、犯罪形态、处罚等问题,此外,国际犯罪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惩治国际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等问题也被纳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在上述问题中,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等是国际犯罪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于国际犯罪其他问题的研究具有铺垫与前设作用。加强对这些基础问题的专门化、系统化研究,对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和国际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根基性立论作用。
3.加强对国际刑事管辖基本问题的研究。多年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直是国际刑法学者研讨的重点。但对其前序问题—国际刑事管辖却缺乏应有的关注。我们知道,正是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或者说是刑事司法本身的特点和现状,决定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因此,强化对国际刑事管辖基本问题的研究,如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源、冲突的模式等,对于探寻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扩大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途径并提高合作的成功率,将从理论上提供必要而有力的支援。
(四)加快实证国际刑法学的发展
国际刑法是关于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的法律。国际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促发了国际刑法的产生与发展,而国际刑法的完善也给遏制国际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彼此促动的关系,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从诞生之日起即具有实证性。实证性是国际刑法学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也是国际刑法学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加强国际刑法学的实证研究,才能从根本上深化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并真正发挥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价值。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以下四方面需要予以特别关注:一是及时掌握国际动态,促进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有效衔接;二是注重对实践材料的收集、对比和分析,科学预测国际犯罪的未来走向,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三是探寻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与途径,以提高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效率与效果;四是重新审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以为我国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应对做好理论上的充足准备。其实,这四方面问题,每一方面都既牵扯到深邃的理论研究,又需要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保证的基础上进行广泛调研,甚至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探讨都可能需要倾注毕生之力。
【作者简介】
李海滢,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笔者之所以选择2005年作为本文所称“停滞阶段”的起始时间,是因为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等重大国际立法与实践的影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出现了一次高潮,这次高潮虽然伴随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而暂时告一段落,但是鉴于我国学术研究的滞后性和学术成果发表自身的周期性,其影响必然波及2004年,因此笔者认为将2004年计入我国国际刑法学发展的繁荣阶段,从2005年开始审视我国国际刑法学新的发展时期,才是较为恰当的。
笔者的统计,时间段为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7日,资料来源于笔者收藏、国家图书馆馆藏书目及中国(CNKI)学术文献总库,其间疏漏在所难免,但对数据分析结果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表二中,根据分析结果,期刊类文章关于国际
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立法解析及对策建议的研究似乎平分秋色,但请注意,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基础研究的成果数量在这里起了决定性影响。而且在国际刑事法院层面,基础研究与对策研究的比例分配一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常态,恰恰从另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详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虽然摘编了尹晓静的文章—《关于国际
刑法概念的若干思考》,但笔者并未查到其原文,因而未将其列入公开发表之列。
卢班加案堪称“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因为卢班加案是:检察官决定展开调查的“第一案”;举行“首次出庭聆讯”的“第一案”;结束预审程序、进入审判程序的“第一案”。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0-372页。
国际
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刑事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与犯罪人之间的追诉与被追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