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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为基点的思索

  

  2.研究方法守旧


  

  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介绍、注疏,即将国外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直接拿来,或者通过著书立说长篇大论地对某一国际刑法条约予以注释、解读。其症结在于忽视了学说或法律引进的本土化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移植。这种激进与盲目又进一步加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滞后性,导致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日趋疏离。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我国学者撰写的直接以该公约为主题的文章共388篇,其中期刊类271篇,报纸类53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4篇,这还不包括以著作形式出版的各种研究成果。在这上百篇学术论文中,学者们的研究方法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笔者前面提到的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单纯地注释、解读,这种研究方法不仅忽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而且不经由全面、深入把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立法背景而做出的注释显然欠缺权威性与说服力。另一类虽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接为研究视角,但是不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的对策建议显然难以为司法机关所采信,其实这也是法律引进本土化问题的一个侧面。这种研究方法不仅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应当承认,因为我国自身国际刑法学历时性资源的缺乏而移植外国的先进理念并没有错,而且,本土性的进化理性主义并非与建构理性主义天然对立,只不过在这一建构的过程中,无视精神根基的培育而只注重制度方面的型构可能会使我国先天不足的国际刑法学无法成长。{5}606


  

  (三)学科定位迷惘


  

  1.法律归属不清


  

  国际刑法的定位,即国际刑法作为一门法律的性质归属,一直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由此不但诱发了国际刑法学学科定位的迷茫,也使国际刑法学的研究陷入尴尬。其实,这种迷茫的背后实质上存在着国际法学与刑法学两大传统学科之间的争执。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4}145“国际法是一个能动的、发展的科学体系,它的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由于国际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国际法产生了一些新的相对独立的分支,如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组织法,等等。国际刑法也是国际法中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一个新的分支。”{6}23刑法学者则认为:“国际刑法既不应当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更不能归属于国内刑法。它是由国际法的某些品格(在渊源方面)和国内刑法的某些品格(在内容方面)相结合而造就的一种边缘性的独立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独立存在的基础主要在于它所禁止的国际犯罪的特殊性和制裁国际犯罪的特殊方式。”{7}19这种声音虽然最初较为弱小,但现在已获得了大多数出身于刑法学的国际刑法学者的支持。


  

  2.学术共同体缺位


  

  当前我国专门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寥寥无几,国际刑法方向的研究生亦人数不多,后备人才明显匮乏。据笔者统计,在我国早期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中,现今仍然坚持这一研究方向的已所剩无几,很多人对国际刑法的涉足有如“昙花一现”。这也许是因为为了捕捉学术热点而一时兴起,也许是因为工作性质发生转换而不得不割爱。但无论原因如何,于国际刑法学研究队伍的稳定与壮大及学科的发展终不是幸事。在目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队伍中,人员最为充足,成果最为丰富的当属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但是我们必需同时承认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之所以能发展成为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重要阵地和排头兵,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影响力为其提供了重要支撑。除此以外,我国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多以“散户”的形式出现,能够组成小型研究团队的屈指可数,如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而且多数国际刑法学者研究兴趣“广泛”,较少以国际刑法学作为专门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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