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究范式缺失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趋向全面和完整,脉络更加清晰合理”,{2}6但是由于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对起步较晚,加之理论背景混乱、研究视角庞杂等原因的存在,国内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架构,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其主张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是“绪论—实体论—程序论”模式;二是“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三是“绪论—总论—各论—程序论”模式;四是“绪论—国际犯罪及责任论—程序论”模式;五是“绪论—国际犯罪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模式。这五种体系彼此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细细品味起来却又“貌合神离”。这种研究现状说明了我国国际刑法学虽然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自身研究范式缺位的事实。美国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理论框架、理论背景;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而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区别就在于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3}371-372。由此可见,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国际刑法学学科体系的杂乱现状,说明我国的国际刑法学尚未建立自己的研究范式,更暴露出我国国际刑法学理论研究的“稚嫩”。
(二)理论与实践脱节
1.问题意识欠缺
虽然我们一直在高喊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是我国当前的国际刑法学研究却陷入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其原因在于问题意识匮乏,对理论研究的超前性、预见性认识不足。我国的国际刑法学之所以会在1998年至2004年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并不是我们在问题意识指引下理论发展的自觉,而是由于这一时期国际社会陆续出台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等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刑法规范并于2002年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围绕这些理论素材,我国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例如,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主题,学者们共出版著作5部,文章164篇,这还不算大量的相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我们知道,《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出台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的。而国际社会之所以开始关注国际刑事法院并为其成立做准备,是因为以战争犯罪为代表的国际犯罪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感到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4}145以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也纷纷著书立说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寻找理论上的支撑。相形之下,我国在这一时期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果却寥寥无几,能查到的只有朱建家、张辉发表于《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详析》一篇文章。这显然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大环境格格不入。难道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中国的切身利益不无关系吗?难道身为国际刑法学者,不应当早早地为这一国际刑事领域的重大事件做好理论上的准备吗?现实的漠然只能说明我国学者在当时并未意识到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问题点。我们姑且把这种问题意识的欠缺归结为改革开放尚不深入,对国际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那么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后,尤其是2005年至今,为何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又“不合时宜”起来?之所以说“不合时宜”,是因为虽然我国由于种种考虑最终并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已然客观存在,而对刚果爱国者联盟领导人卢班加的开庭审理[5]、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等进一步向国际社会彰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效力,因此接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中国来说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关键在于怎样更好地维护中国的主权与利益,而这正是我们国际刑法学者的工作。因此,伴随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并结合我国尚未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现状,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尤其是关于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未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对接问题,应当进入深入发展时期。虽然当前我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著作类13部,文章类141篇,从数量上看,似乎延续了1998年至2004年的繁荣。但是通过上文的图表可见,当前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果将近80%集中于基础研究,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笔者不是说重视基础研究不对,但是这里的对基础研究的重视,一方面似乎并不是为了弥补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层次浅显的不足,另一方面有违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实际需要。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在理论层面我国当前急需做好的准备是将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及加入之后的策略应对,但是当前能够呼应这一需求的研究成果微乎其微。那么对这一现状只能有一种解释,即我们的国际刑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匮乏,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