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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困境与出路:以中国为基点的思索

  

  第三,有助于发挥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价值。密切关注实践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颇丰。但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这种“紧密结合实践”实际上只是在密切关注国际刑法立法动态的基础上,对国际条约的介绍或者解读。而不能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科学预测国际犯罪的发展趋势,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指引。本文将对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所存在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严重脱节问题予以重点关注,以促进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理论学科的应有价值的充分发挥。


  

  第四,有助于促进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提高我国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跨国犯罪,乃至涉外犯罪的成效。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其在经过重新整合与升华后,又反过来为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与指导。因此对我国当前国际刑法学研究困境与出路的探寻,无疑有助于扫清我国国际刑法学学科发展的障碍,进而为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范围的扩大、途径的拓展和成功率的提高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撑与指导。


  

  第五,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规范维护我国的主权与利益,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不熟悉国际规则,不能充分利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利和利益,是当前我国对外交往的一大败笔。笔者意欲通过提升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价值,向人们昭示了解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的关系,掌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程序与规则,熟悉国际刑法规范,是我们完成改革开放使命所必须做的功课。如此,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二、当前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面临的主要困境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整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主要面临以下四大困境:


  

  (一)基础理论研究缺位


  

  1.研究层次浅显


  

  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刑法时,虽然对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犯罪的概念、构成、分类等基础问题多有涉及,但往往浅尝辄止,缺乏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显然会给国际刑法学的体系建构和纵深发展造成一种根基性的缺失。例如,虽然“一门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这一科学共同体中的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某种共同的语言,即具有作为交流媒介的科学概念和术语”。{1}但是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专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文章仅两篇[4],即2002年杨凯博士发表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的《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和于泓博士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的《关于国际刑法概念及法律特征的思考》。其余的所谓“如火如荼”的论述全部隐藏在综合性著作和其他专题性著作中,从这一地位来看,显然国际刑法的概念并非学者研究的重点,更谈不上专门研究了。


  

  2.理论自觉匮乏


  

  基础研究的缺失虽然已经成为我国国际刑法学当前必须正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大多数国际刑法学者似乎尚未对此有所察觉,更不用说认识到其后果的严重性了。这说明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缺乏理论的自觉性,既不能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主动地对国际刑法予以层层追问,进而对其基本理论予以深入剖析,也不能主动地发现理论研究的漏洞或不足,并及时地予以补充、完善。例如,我国学者在探讨国际犯罪的成立时,大多数人想当然地套用国内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思维模式去解读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某些方面有相似甚至是相通之处,但两者毕竟在制定者、法律渊源、调整的关系、制裁对象、执行方式等有诸多方面不同。”{2}49国际刑法的产生,是各国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基于本国主权考虑基础上的协商与妥协的结果。因此,通过国际条约等国际刑法载体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必然的共通性与普适性,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刑法理论的犯罪成立模式,亦或某一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都无法实现的。那么为何我国的国际刑法学者却一直前仆后继地“执着”地通过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解释国际犯罪的成立条件呢?也许是因为学者们尚未发现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许是这种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我国学者研究国际犯罪成立条件的固有模式,纵使有人对其有所警觉,但基于打破传统的畏惧或者塑造全新理论体系的艰辛,至今无人能够或者勇于挑战这一难题。而无论是盲点的存在,还是勇气的缺乏,都在进一步印证着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自觉性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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