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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

  

  │97 │9 │1 │1.9 │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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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之相反,检察官的举证数量可能高达几十甚至几百份证据,双方呈现完全不成比例的差距。从这个意义而言,检方在举证方面占据绝对优势。


  

  图8辩护律师举证内容构成情况


  

  N = 97份证据 单位:%


  

  其二是举证内容。调查发现,辩护律师倾向于举出量刑证据而非定罪证据,而在量刑证据中,又偏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如图8所示,97份辩护证据中,有81份证据(84%)为量刑证据,只有16份证据(16%)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即定罪证据。进一步分析,上述16份定性证据中,有14份为无罪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在三起案件中,包括故意伤害的自诉案件(9份)、合同诈骗案件(2份)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3份)各一起;另2份轻罪证据出现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显然,如果以案件为单位,绝大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收集定罪证据。此外,在81份量刑证据中,只有6份是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而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多达75份。


  

  考察样本案件,可见中国辩护律师在举证内容方面基本上不提出根本否定式的证据,而是提出有限减轻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在法庭之上与控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当然也显示律师倾向于量刑辩护的态势。


  

  其三是举证方式。律师倾向于以简化的方式举证,举证内容也不够全面。如图9所示,在97份证据中,律师采用“全面宣读、出示”方式举证的只有28件(29%),超过70%的采用简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与“说明证据名称、但无证据内容说明”。其中,只采用“说明证据名称、但无证据内容说明”方式的竟高达40%。这意味着,辩护律师的举证不少流于形式,其能否清楚说明辩护事实、说服法官,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不无疑问。


  

  图9辩护律师举证方式构成


  

  N = 97份证据 单位:%


  

  显然,上述三方面的状况显示,律师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会进行举证活动,但并不多见,且即或展开,也非常有限,无法形成与控方平衡举证甚至严重挑战的格局。


  

  2.质证情况


  

  相比之下,在质证方面,律师活动更加贫乏。庭审中,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13]故律师质证的频率、质证内容的选择,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辩护活动的积极性与针对性。


  

  质证频率:对于控方证据,律师质证很少发生,个案平均质证数相当低下。如图10所示,147名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中,其律师提出质证异议的仅有30人,占20.4%,接近五分之四的律师未有质证。图10质证与未质证的比例分布


  

  N = 147人 单位:%


  

  30名律师共提出质证异议90个,个人质证最多4个,平均质证数3个;如果以律师总量为基数,人均质证数则仅为0.6个。(见表8)


  

  表8质证数量构成 N=30人(147人)单位:个


  

  ┌────┬──┬──────┬──────┐


  

  │质证总数│最多│质证律师平均│所有律师人均│


  

  ├────┼──┼──────┼──────┤


  

  │90 │4 │3 │0.6 │


  

  └────┴──┴──────┴──────┘


  

  质证内容:进一步分析,在有限的质证中,律师质证的策略主要是攻击控方证据的客观性,而对证据相关性、证据资格问题关注较弱。如 图11所示,在全部90个质证异议中,51%的问题与证据客观性有关,而与证据相关性、证据资格有关的分别占23%和26%


  

  图11 质证内容构成


  

  N = 97份证据 单位:%


  

  毋庸置疑,以上两量化指标反映律师在庭审中质证次数少,鲜于与控方对抗;质证内容攻击性弱,难以有效防御,其结果是控方证据以绝对优势展现于法官面前,其可接受性程度明显。这当然显示律师质证方式没有成为辩护活动的重要而有效的组成部分。


  

  (三)以辩护意见为重要载体的辩护方式


  

  一种可能中国独有且重要的律师辩护方式是,辩护律师在审阅控方案卷的基础上,基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研究、撰写、提出并表述综合性但主要偏法律性的辩护意见,包括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口头性的辩护意见以及在庭审后提出书面化的辩护意见。[14]辩护意见包括对证据、事实的主张,以及对案件性质、情节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见解。在法庭审理时,这些主张和见解构成法庭上相互辩论的基础。同时,辩护意见与公诉意见共同构成庭审调查与法庭裁判的联结纽带。在庭审之后与之外,辩护意见构成法官研究案件与作出判决的重要考虑对象。其实质重要性可从以下数据与分析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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