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次数│1 │2 │3 │4 │
├────┼─┼─┼─┼─┤
│被告人数│8 │2 │3 │4 │
└────┴─┴─┴─┴─┘
另外,律师会见时间较短。表5显示,平均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40分钟,有超过50%的被告人与律师会见的平均时间低于20分钟,最短为4分钟,个案会见的平均时间为20.6分钟。
表5律师案均会见时间
N =19人 单位: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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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均会见时间│<10│10-20 │20≤,< 30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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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数 │3 │8 │2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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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会见次数少,时间短之情况,我们可合理推断律师与被告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进行调查性的会见很少,与之相应,双方就法律问题交换意见的时间也较短。因此,会见的有限次数和较短时间可能影响到律师与被告人关于事实和证据问题的调查,也影响着双方关于法律问题交换意见的充分性。[12]
其二是会见内容。律师会见被告交流的内容影响着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有效性。交流内容的作用既包括了解指控罪名、提供法律咨询、说明辩护意见等实质性价值,亦包括了解被告人生活或感情方面的需求等形式性功能。律师会见被告有无实质性价值,还是仅表现为形式性功能,成为观察和衡量律师会见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准。考察发现,律师会见内容方面作用存在突出与不突出两层面向。如表6所示,21个经律师会见的被告人中,有11人是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此举显然是为实质性辩护作准备。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方面思路的被告也有17人次。而进行非法律方面的会见如问候、生活或感情方面交流的被告人数约6人。
表6律师会见内容
N =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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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内容 │被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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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情 │11 │
├────────────┼────┤
│提供法律咨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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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他的辩护思路 │5 │
├────────────┼────┤
│提供辩护建议 │5 │
├────────────┼────┤
│进行日常生活或感情的交流│4 │
├────────────┼────┤
│传达亲友的问候 │2 │
├────────────┼────┤
│其他 │2 │
└────────────┴────┘
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律师会见的实质内容因人而异,但其实质作用很有限却是无可置疑的。
(二)律师举证与质证的有限性
1.举证情况
探究辩护律师的举证作用,可从以下三个指标考量:其一是举证频率与数量。举证频率与数量反映辩护律师有无举证行为及其疏密程度,从而达致测度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积极程度。调研发现,总体上,辩护律师举证率较低,而个案平均举证数量也不高,这表明,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并不积极。如图7所示,147名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中,只有50名被告人的律师有举证行为,占34.0%,接近七成的律师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行为。
图7律师举证与未举证比例分布
N=147人 单位:%
上述50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共举证97份证据,其中,个案举证最多9份证据,最少1份,平均1.9份。如果以律师总量为基数,个案平均举证数仅为0.66份。(见表7)
表7律师举证与平均举证量情况
N=50人(147人)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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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总数│个案最多│个案最少│举证律师人均│所有律师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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