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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探析

  

  因此,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办案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既体现将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体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不仅有利于遏制行贿犯罪,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也有利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具有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逐步退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长迅速,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笔者在江苏省泰州市调查统计,全市现有非公企业1.8万多个,非公社会组织达到2600多个,经济总量占全市GTP的比重超过60%,从业人数也在大幅攀升。非公组织的迅猛发展和其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组织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为非公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帮助的同时,也利于对非公领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观察和评判,找出症结、拿出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具有紧迫性。从前期我们在泰州全市开展的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情况看,发生在非公组织内部的职务犯罪呈易发多发态势。以近5年为例,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公组织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22件143人,其中直接立案的行贿犯罪案件25件25人,涉案人员包括非公组织中的部门负责人、中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由于长期以来对非公组织教育、监督、管理的缺失,使得其职务犯罪逐年上升。少数非公经济组织人员经营中急功近利,贿赂开道,拉拢腐蚀干部;少数非公社会组织居中斡旋,行贿受贿,贪渎现象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折射出当今社会管理中的漏洞缺陷,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诱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将预防职能向非公领域延伸,可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具有同质性。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和非公组织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有其共同点,都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犯罪,只不过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是政府公权力腐败的结果,非公领域的职务犯罪是非公组织内部公共权力腐败的结果。从犯罪预防学角度分析,两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因而可以对这两类犯罪采用基本相同的预防方法和预防措施。检察机关自2000年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自今,不断探索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预防调查、犯罪分析、行业预防、系统预防、网络预防、同步预防、专项预防以及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协会等社会化预防工作形式,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策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预防咨询等专业方法和措施。只要我们立足检察职能,以科学分析为前提,以实现预防目标为导向,将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措施和方法延伸拓展到非共领域的职务犯罪犯罪预防工作中,必定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非公组织在阳光下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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