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探析
朱亚峰
【关键词】非公领域;职务犯罪
【全文】
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以下简称非公预防)是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之一。但检察机关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应该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目的是通过预防,遏制和减少公权力的滥用;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是执法办案职能的延伸,在非公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突破了检察职能,有越权之嫌。为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的模糊认识,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的理论基础、工作目标和实践路径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预防具有合理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域只限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本原因是囿于对职务犯罪的狭义理解。事实上,无论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属性还是在反腐败惩防体系中的基本作用来理解,这样的认识都具有局限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应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涵盖公有和非公领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决定检察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不仅接触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也接触到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与检察职能相联系,开展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没有脱离检察职能。无论是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都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因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符合上述决定的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分工,工作对象中本身就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如公诉部门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世教育;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上述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既可能是由公有制经济体引发,也有可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体引发,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对象当然就包括公有制经济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体。此外,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已经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拓展。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非公企业仓库保管员周某、现金会计陈某、徐某共同勾结职务侵占一案中,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制建设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建议该单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该企业立即根据建议作出整改,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