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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

  

  4.2 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关于政体,卢梭认为,“公共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属于它自己的工作机关,来使力量集中,并使其在公共意志指导下开始工作,以成为国家与主权间的一种交通工具。我们在这里所有的,就是在国家中的政府基础。”12政府的行政权,只是主权所委托给予的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12]


  

  卢梭把政府形式分为三大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政府。民主制是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做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贵族制是主权者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君主制是主权者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12卢梭又把贵族政体分为“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三种,并且认为“第一种只适于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12贵族政体的少数人通过选举才成为官吏,“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12]根据卢梭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这种选举的贵族政体其实就是民主共和制。


  

  在政体的模式这个问题上,卢梭深受孟德斯鸠的影响,甚至和孟德斯鸠有着惊人的一致。他认为民主制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则适宜于大国。可以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和自然因素指出不同的政府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民。”卢梭心中的理想政体是直接民主制,一切立法都必须经由人民的亲自批准,否则就谈不上自由。当然,卢梭也认识到这种制度只适合于非常小的城邦国家。可行性比较大的,是他接下来谈到的一个问题,“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12]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双重涵义,即立法和守法。他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然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所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据此。他认为,“为政最重要的—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制定法律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28]


  

  虽然卢梭所呼唤的民主共和国在实践中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其思想有着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从总体而言,他的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其倡导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对后世影响深远。他的法律思想不仅是时代精神的集中表现,更是世界法制思想史中的重要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
任洋,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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