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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

  

  3.2 崇尚平等


  

  “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要知道一位贵族跟一个牧人都有两条腿,也都只有一个肚子。而且那些所谓必需的东西实际上对于他的身份并不是必需的。”12一生饱受漂泊之苦,颠沛流离的卢梭,对于平等有着切身的感受。他十分厌恶贵族高人一等的社会秩序,主张不分贵贱,人人平等。“在它大放光彩的那些国家的大多数,除了专制的势力和对人民的压迫外,还能产生什么呢?” [19]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卢梭指出全体公民都有责任按自己的才能和力量来为国效劳,每个公民也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受到提拔和优待。“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20]但是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要求尽可能缩小差别,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他指出:“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的;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卢梭进一步指出,“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21]法律不允许特例的存在,它平等地规定了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人可以超出法律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又因为公意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的,而且总是公正的,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行为。


  

  卢梭的思想对克莱齐奥所建构的一个叫坎波斯的乌托邦有深刻影响[22]。在没有强权和法律的坎波斯,处处体现着自由与平等的精神,然而维持乌托邦运行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道德自由的基础上的,因而这样一个看似完美的社会却是很脆弱的。但是,卢梭指出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和症结所在[23],揭露了封建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性,卢梭民主政治理论对人类不平等本质的透视,旨在加深对不平等本质的认识。


  

  卢梭还认为,人类的不平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二,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三,暴君的出现导致主人和奴隶的区分。而这三种不平等的阶段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尤其政治上的不平等是一切枷锁的起源。因此,卢梭试图通过一个由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公共大我”来消除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他提出:“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12]


  

  4、法的应用


  

  人民主权的最高体现即为享有立法权。立法是人们之间的约定,也是公意的象征。法律来源于人民,适用于全体,因而它是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结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判断力、洞察力和自身能力的限制与制约,没有能力完成立法任务,而是需要立法者的帮助,即出现了人民享有立法权而圣哲拟定法律的情形。


  

  4.1 人民立法与圣哲草拟法律


  

  在立法权方面,卢梭比洛克走的更远,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然而在这两个权力之中,立法权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执法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人民不能参与执法,但是却拥有着直接的立法权。在社会契约下,人们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下天生的自然权利,转而获得了契约赋予的社会权利。“每一个人在可以是与自己缔约时,就被两重关系制约着了,即就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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