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的价值
法律思想的真实性不仅要从它是否回应了那个时代的特殊问题来作出评价,它存在的更高意义还要从它对人类基本问题的反省深度来评价,“价值取向一旦触及根本,便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对这些价值的关切,古人和今人都绕不过去”。[14]但丁认为,“自然界的秩序是靠公理来维持的…自然界对万物的安排分明是根据万物本身的机能而定的,而公理这一基本原则也渗透到万物的本性之中。”[15]法律作为公理的体现,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卢梭认为,所有的立法都在追求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法律是以人为的力量去纠正人的自然本性,人的自然本性倾向于滥用权力,摧毁平等,而法律的倾向是力求维护平等。立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幸福、自由和平等,实现自由和平等则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和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
3.1 追求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2]卢梭有力地驳斥了几种“权威”的错误理论。在卢梭看来,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论点无非是“全人类属于一百个人”“人类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12这实质上就是专制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天然的奴隶”观点同样是没有道理的。最初的奴隶是被强力制造出来的,正是由于奴隶长期被强力控制乃至久而久之不敢反抗才怯懦地变成有奴性的人了。卢梭要做的就是唤醒这些人不能再麻木,不能永远当奴隶。他无情地揭露强者权利的强盗逻辑,强者并不构成权利,人们无需对它服从,人们要服从的只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在卢梭看来,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人是生来自由的,人不应该奴役和被奴役,人民应该打破枷锁,恢复正常的、平等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的自由,本质上就是要反对对人性的束缚和压抑,恢复原本自然的自由权利。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他也认为人们应该自觉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维护社会的有序状态,以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各自的自由。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根据社会契约,所丧失的是自然自由以及对于他们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相应的,他们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道德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们所应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自由才让人们克服了冲动,避免了怯懦,才能真正的摆脱奴隶状态。
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离开了法律保障的自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社会自由是真正的自由——这是卢梭关于自由理论的重要主张。基于此,卢梭深刻论述了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2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也就意味着自由。同时,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处于奴隶状态之下的人们,是没有自由的,也就谈不上制定法律,更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应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只有人人遵守法律,人们才能享受到有保障的自由权利。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6]关于自由的重要性,西塞罗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在一个好的政体中,“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显要公民的意见有足够的影响,人民有最足够的自由。”[17]亚里士多德说:“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甜美,但如果它不是平等的赋予每个人的话,那它就根本不能称为自由。”[18]由此又引出了平等这一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