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这是政治法的两个主要内容。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予政府的权力。如果变更这三项中任何一项,就会立刻破坏这个比例,破坏了这个比例,就破坏了政治法,国家也会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会产生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会造成无政府状态。
2.2 民法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从这第二种比率里,就产生了民法。”12卢梭把民法定义为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比率应该尽可能的小,而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比率则应尽可能的大。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国家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
2.3 刑法
“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12这就是刑法。刑法规定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制裁和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只会让人们对法律心生畏惧,而无法真正从心底里产生尊重。卢梭反对严厉的惩罚而主张对公民实行守法教育。政府作为执法者,应该尽可能的去激发人们对法律的热爱和尊重。
卢梭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但又不反对死刑。他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论述死刑[13],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人们所想做的只是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了结自己的生命。我们无法设想或是认同缔约者中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会被绞死。一个为非作恶的人,因为他破坏了国家的法律,所以他不再是国家的成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此时就应该把他当作一个公共的敌人而处死。
2.4 风尚、习俗与舆论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12这就是卢梭所说的风尚、习俗和舆论,他把它总结为第四种法律,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种。风尚、习俗和舆论,很大成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权利义务观念。“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12概括来说,就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