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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的法律思想

  

  法律是公意的宣告。公意通过国家主权权力加以肯定,就是国家的法律。公意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且总是以公正为基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准则。主权就是执行公意,即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换言之,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体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公意,因而法律是公意的。


  

  卢梭把法律看成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法律是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卢梭致力于协调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努力从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当中寻求一种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也就意味着他认为当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发生冲突和矛盾时,个人意志应该服从公共意志,仅仅依靠个人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规范个人的权利义务,才能通过调和个人矛盾与公共矛盾使之趋向同一。


  

  在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上,柏拉图与卢梭可谓是英雄所见略同。他认为,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智慧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这决不是因为我要标新立异,而是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成败的大事。如果一个城邦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城邦一定要覆灭;然而,一个城邦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城邦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0]


  

  2、法的分类


  

  阿奎那曾将法分成了四类:永恒法——上帝的理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的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神法——是自然法的一种补充,是上帝发布的关于人类如何生活的具体命令;人法——源自自然法,是国家统治者颁布的法律。[11]他强调的是法律是理性的,与此相比,卢梭也对法律的类别进行了解读。


  

  首先他将法律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风尚、习俗和舆论,同时他认为最后一种法——风尚、习俗和舆论至关重要,它们是一个国家制度中不变的因素。政治法又叫根本法,指调整主权者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的法律。民法考虑成员之间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刑法考虑个人与法律之间即服从法律与受法律惩罚的关系。这三者是成文法。至于习惯法,指的是风俗、习惯和舆论。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2]


  

  2.1 政治法


  

  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法概念,主要是宪法。近代启蒙思想家都将政治法等值于宪法。那个时代的宪法以规定人权和公民权、公共政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构成为基本内容。卢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政治法的概念。他认为,“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并且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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