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范围,应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对被保险人没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家庭组成成员。而“被保险人的组成成员”则是另一范畴的概念,系指被保险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时,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雇员。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组成成员”有意区分,反映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自然人领域与法人、组织领域的不同限制。这是因为企业、事业等组织与其员工存在着类似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八、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
保险人基于不合理的赔付使被保险人获得利益虽然形式上弥补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基于保险人过失的赔付而使被保险人的获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如果保险人明知不应赔付而赔付视为赠与也未尝不可。总之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并未移转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并不丧失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应有抗辩的余地,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承诺赔偿的意思表示足以挑战保险人的请求权;第三人向被保险人的赔付行为当属有效赔付,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后当然取得保险代位权,之后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行为无效。
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因各国采用“当然代位主义”或“请求代位主义”而有所区别。
(一)当然代位主义下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在采用当然代位主义的国家中,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在保险金赔偿范围内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此时,被保险人已非第三人的法定债权人,因此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其清偿性质为民法上的非债清偿。根据民法的一般法理,为保护善意的第三者,以第三者清偿时善意为限,其清偿仍然有效。而此时,被保险人双重获利,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第三者的赔偿金。相反,如果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行为,且保险人已赔付了保险金的,其清偿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