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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三)补偿标准及方式不明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怎么补偿,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补偿都没有规定。这使得相对人的获得补偿的数额以及获得补偿的方式难以落实,给行政机关逃避责任提供了漏洞。


  

  (四)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由于我国官本位思想太强大,“民告官”在中国还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废止很不规范,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进入诉讼程序胜诉的更是屈指可数,这就使得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完善


  

  (一)不断扩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但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还应适用适用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不但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还应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并且应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中。


  

  (二)尽快界定公共利益之界限,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予以界定,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哪些不属于公共利益。这样既可以规范行政行为,又可以保护行政信赖利益,更可以把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三)确定补偿的标准及方式。为了“应当给予补偿”这一原则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应该划定补偿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确定标准的原则是与相对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要大体相当。更重要的是确定相对人对获取补偿的方式,一般是依据标准,还有可以与行政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最后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索取合理补偿。


  

  (四)完善司法保护机制。司法救济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应明确相对人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信赖利益保护的权利机制,并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该改变传统的思想,鼓励和支持行政诉讼。完善司法程序,真正让司法救济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发挥作用。


【作者简介】
涂淑芳,单位为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汪永清.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王文革;陈海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2005
马惠颖.论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0-11-22.
CSSCI学术论文网:http://www.csscipaper.com/
纸库网.试议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2010-10-18.http://www.paper Cool.com
董帅. 浅议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2010-02-08.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zffzyj/201002/20100200195168.shtml
谢玉平.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2009-05-08.
http://dk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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