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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作出了进一步的行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并为此消耗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某企业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厂房用地,获批准,该企业主陆续完成其他各项审批手续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设。企业主做出了投入大量资金的处分行为,这就是基于信赖规划局批准其建厂房会给其带来一定的预期利益。再如获得专利许可证的人已经采取依法转让的行动;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加工厂开始投入大量的生产。这种后续的事实行为与行政主体先行的行政行为(颁发许可证)是有因果关系的。


  

  3、相对人出于善意。这要求相对人没有违法没有过错。排除以下一些情况:以欺诈、胁迫或贿赂方式,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出行政行为;明知行政决定违法仍然作出后续的假信赖行为。此种情况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行政主体可以变更或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4、存在公私利益的衡量。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废止或撤消该行为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与比较,如果信赖利益大于特定公共利益时,这时如果撤销影响相对人预期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对被许可人将是非常不公平的。就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当信赖利益小于特定公共利益时,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而要求相对人放弃信赖利益。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


  

  理论上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存续保护,是指依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合法,都以稳定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为主要目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财产保护,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失,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采存续保护还是财产保护,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废止或撤消该行为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方式:当信赖利益大于特定公共利益时,则不能废止或撤消该行政决定,要允许其继续存在;当信赖利益小于特定公共利益时,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信赖利益,但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以保证相对人不蒙受损失。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重要性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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