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涂淑芳
【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全文】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做一些阐述,引出对我国对该原则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本条规定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该原则,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理解: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称“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有学者将它称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实信用原则一贯被奉为民法之“帝王条款”,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要求民事主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原则被运用到公法领域,要求政府与公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特别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诚信原则作为行事的准则。保护公民的利益,依法行政。政府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任。所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主体先行作出了行政行为。由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信力,行政相对人基于该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产生才产生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