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可以试水修改后的刑诉法吗
葛琳
【关键词】过渡期;修改;刑诉法
【全文】
■新增的限制公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内容在过渡期即可参照执行。
■不直接涉及公权力增加和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程序变更或衔接问题可在过渡期内参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既涉及扩大公权力、又涉及增强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内容,原则上不应在过渡期提前试行。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意留出了9个多月的过渡期。目前为止,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在学习、领会新法精神之余,陆续出现了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办案的具体尝试。由于法律对过渡期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些“试水”行为必然面临是否正当的法理考问。
从《决定》规定的字面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其生效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在此之前应当继续执行旧法规定。留出9个多月的过渡期,目的是给公民、法人、有关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留出必要的时间学习、了解新法内容,做好实施准备。因此,无论从程序法定原则还是从《决定》的文字表述上都不能直接推导出过渡期内可以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结论。而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准确把握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在过渡期内对规定进行具体尝试可以使各方面不断磨合、调整,更好地适应新规定的要求,从而保证2013年1月1日以后新法的顺利施行。这两种视角有所龃龉,如果不在理论上作出梳理和回应,容易导致实务部门在过渡期的行为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