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曾为中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性质认定
【全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发展非常迅速,与之而来的,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当事人和大部分民众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接触相对较少。近年来,有关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民事申诉案件也日益增多,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申诉案件日益重要,文章从一个基本案情分析入手,探讨有关建筑工程领域有关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提出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有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挂靠施工合同中“管理费”的处理原则,以期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基本案情】


  

  某大学需要建设一栋学生公寓楼,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等程序后,某大学将该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具备资质),并与A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A建筑公司与马某(自然人,且非建设公司职工)签订了项目承包经营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主体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和相关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马某承担,A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后来在管理费用的支付中双方产生了纠纷,于是诉诸法院。双方就A建筑公司与马某之间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责任书的合同性质认定和管理费用的合法有效问题产生了分歧。法院进过一审生效后,当事人申诉,某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再审。


  

  【法理分析】


  

  一、本案的性质认定


  

  本案中,A建筑公司与马某之间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责任的合同性质应该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1、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1999]53号)》第三条关于违法分包行为之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公司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且分包单位马某为自然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属于以上规定所述的违法分包行为,而不属于挂靠合同纠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