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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按照“新双重要件说”,表见代理人持有盗窃来的公章,仅仅符合了表见代理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代理权外观”。是否能够进一步成立表见代理,还需要考察善意第三人是否为“合理信赖”,即,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其他的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


  

  具体说来,如果不存在其他的客观环境,例如,表见代理人就是普通的小偷,他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是第一次为交易,那么善意第三人应该履行核实义务,不能成立“合理信赖”,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反,如果存在其他的客观环境,例如,表见代理人是公司的雇员,并且他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与代理行为有关,或者,表见代理人之前长期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为交易,那么,这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其信赖为合理,可以成立表见代理。


【作者简介】
罗瑶,单位为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注释】同注引书,第267页。
同注引文,第547页。
同注引书,第116页。
同注引书,第116页。
同注引书,第117页。
同注引书,第797页。
同注引文,第550页。
《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确立了“推定善意原则”:“善意,得于任何情形下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占有者,应负举证责任。”法国法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尽管“推定善意原则”被置于《法国民法典》第二十编关于“时效与占有”的规则中,但是这一原则是法国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占有制度”。
同注引书,边码14。
同注引书,第17页。
与具体评判相对应的是所谓的“抽象评判”(l’appreciation in abstracto),即以“理性人”(un homme normalement raisonnable)为标准而为的评判。
同注引书,第267页。
同注引书,第797页。
同注引书,边码28-44。
同注引书,边码13。
同注引书,边码41。
同注引书,第193页。
同注引书,第255页。
严格说来,Jean-Louis Sourioux并不认为“关联性”是“合理信赖”的构成要素,在他看来,“关联性”问题,涉及到是构成代理权外观的行为或物质要素的表征性问题。
同注引书,边码13。
同注引书,第16页。
此外,法国学者还认为,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为表见代理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事实上,法国表见代理属于判例制度,其适用往往意味着对既存法律规则的违反甚至是否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为法国法院违反既存法律规则进行判决,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注3引书。
同注引书,第16页。
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第9页。
参见尹田:“论表见代理”,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褚振超:《浅论表见代理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19页。
参见孙鹏:“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
卡拉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51页。
同注引书。
卡拉里斯将“权利表见责任”作为广义的“信赖责任”的从属概念。
参见梅伟:“合同因错误而撤销的信赖赔偿责任”,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同注引书,第887页。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6页。
同注引书,第8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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