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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第三,从法律效果上讲,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效果在于“外观状态取代真实状态的地位”,具体说来,就是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成为当事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里须注意的是,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效果不同于信赖责任。[51]在德国法中,基于意思表示“错误”、缔约过失等而产生的信赖责任,其法律效果仅在于“信赖利益”(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远小于权利表见责任。[52]正如拉伦茨所言,权利表见责任“不是法律行为理论范围内的信赖责任,而是把法律行为责任扩大了的范围内的责任,在法律行为引起责任的情形……责任限制在相对人的‘消极利益’(信赖损失)的范围之内”。[53]


  

  2.比较法分析


  

  比较分析法国表见代理和德国权利表见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发现其区别主要有二:


  

  (1)“合理信赖”的独立性问题


  

  在表见代理构成上,德国法和法国法的第一个明显区别在于是否将“合理信赖”作为独立于“代理权外观”的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法国法区别“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将二者作为不同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其中,“代理权外观”内涵较窄,仅仅指那些表征代理权的客观的、可见的事实,并不包含那些赋予善意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客观事实;而“合理信赖”则正是指那些能够免除善意第三人核实义务、赋予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它独立于“代理权外观”。与法国法不同,在德国法中,“合理信赖”并非权利表见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是内置于“代理权外观”之中的要素。


  

  可见,德国法上的“代理权外观”概念,其内涵远大于法国法上的“代理权外观”概念。


  

  (2)“可归责性”问题


  

  在表见代理构成上,德国法和法国法的第二个明显差异是“可归责性”问题。德国法强调“可归责性”的重要性,将其确立为德国“权利表见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法国法却在双重意义上弱化了“可归责性”在表见代理构成中的作用。


  

  首先,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在“Dupuis”等案中的表述,法国法将“可归责性”概念弱化为了“关联性”概念。德国法中的“可归责性”要求被代理人要么有积极的引发代理权外观的作为行为,要么有消极的不作为容忍行为。而法国法中“关联性”,仅仅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权外观之间具有“关系”。较之“可归责性”,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关联性”的要求显然更低。例如,按照德国法,“雇佣关系”本身并不是“可归责”的原因,不构成权利表见责任;而依据法国法,“雇佣关系”则可能成为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成立表见代理。


  

  其次,法国法将“关联性”内置于“合理信赖”概念之中,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弱化了它在表见代理构成中的作用。如前所述,在法国法中,合理信赖的判断,有赖于法官的“具体评判”,因此,哪些“关联”构成“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司法适用效果来看,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差别集中在“表见代理权”问题上。所谓“表见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并不知道有一个另外的人在作为其代理人出面,但是他如果尽到与其义务相符的注意本来是可以知道和加以阻止的,而且如果法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所有为其所知的情况可以认为,代理人的行为至少不可能一直瞒着被代理人”[54]以雇员无权代理为例,如果公司没有授予、通知、公告代理权的积极作为行为,也不知道雇员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而也不属于“容忍代理权”的情形,那么,按照德国法的通说,很难归责于公司,不能适用权利表见责任,最多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55]而按照法国法,如果代理行为和“雇员职务之间存在关联性”,那么则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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