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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2)“关联性”是构成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


  

  然而,大多数法国学者并不认同陈忠五教授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国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论及的“关联性”,并非所谓的“可归责性”,更不是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是构成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


  

  法国学者D.亚历山大(D. Alexandre)在论及上述“杜皮斯”案时就指出:“在表见理论的适用中,现行法有时要求被代理人与表象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关联)仅仅是构成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之一。”G.韦默(G. Vermelle)也认为:“对于法官和第三人而言,某人放任代理权表象的发生,往往是证明合理信赖成立的证据,并由此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38]让-路易斯·苏贺尤的观点略有不同,[39]他认为法国最高法院在“杜皮斯”案中所说的“关联性”,“只是衡量信赖外观的一个要素”,不过,他同样否定“关联性”是法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0]


  

  事实上,无论从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当前的法国司法实务而言,“关联性”并非“可归责性”,更不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按照法国学界目前的通说,“关联性”仅仅是“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之一。


  

  (四)法国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


  

  关于法国表见代理构成制度,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国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在表见代理的适用过程中,法国“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41]


  

  从本质上讲,法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审查控制权,是“平等原则”的要求。[42]如前所述,在法国司法实务中,是否可以免除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是否构成“合理信赖”,是法官“具体评判”的结果,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因此,在表见代理的适用过程中,法国最高法院采取了各种积极的措施以审查控制基层法官的判决,借此“统一表见代理的适用标准”,实践司法平等。“如果说基层法官对于纯粹的物质要素是否存在、个案中第三人的心理要素是否合理具有决定权的话,最高法院一直对基层法官这一权利使用的合理性予以审查控制。”[43]


  

  法国最高法院审查控制基层法官判决的方式,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所谓直接审查方式,主要是指“撤销原判”(cassation) 、驳回上诉”(rejet du pourvoi)等方式;而所谓间接控制方式,则是指最高法院通过设置表见代理的适用标准,间接地控制基层法官的判决。例如,在“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中对“合理信赖”的解释,以及通过公告明确列举足以引起第三人怀疑的客观环境等等。


  

  三、我国《合同法》第49条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49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这一规定,我国学者争议甚大,尤其是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方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下文我们在介绍我国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借鉴上述法国表见代理制度,剖析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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