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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国法官对上述客观环境的衡量,并不是孤立地、分裂地进行的。正如雅克·盖斯(Jaques Gestin)所言:“我们并不能说这个或那个特征对于表象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束状),我们才能逻辑地推论出存在合理信赖。”[33]事实上,在法国司法实务中,单一的某种客观环境要素,往往并不构成“合理信赖”的基础。例如,法国法官虽然认为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对合理信赖的成立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如果不存在其他客观环境,单一的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很难成立合理信赖。[34]


  

  (三)“关联性”问题


  

  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关于“加拿大国家银行案”的判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只有两项:“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然而,对于在此之外,表见代理是否还应该具备其他的构成要件,法国学者并非毫无异议。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关联性”(un lien de connexite)问题上。


  

  1.相关案例


  

  法国学者关于“关联性”问题的争议,源于法国法院的几个相关判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杜皮斯案”(Dupuis)“杜皮斯”案的案情大致是:R.杜皮斯是S. A. R. L.杜皮斯公司管理人的兄弟,但并没有在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S. A. R. L.杜皮斯公司的印章中带有“杜皮斯”字样,R.杜皮斯仿造了公司的印章,并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收了汇票。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在其1973年12月12号的判决中,否定这一案件可以成立表见代理,理由是“(R.杜皮斯)在公司中没有担当任何职务,并且公司和所诉表象毫无关联(completement etrangere)”。[35]


  

  除“杜皮斯”案外,法国法院还在其他表见代理案件中论及过“关联性”问题。例如,马赛商事法庭在其1969年的判决中认为,如果“签收汇票和雇员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关联性”(un lien de causalite ou de connexite ),那么即使雇员事实上没有相关代理权,也可以成立表见代理。[36]


  

  2.学者争论


  

  对于法国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及的“关联性”一词,学者们的理解迥然不同。


  

  (1)“关联性”即“可归责性”


  

  我国台湾大学教授陈忠五(Chen Chung-Wu)在其所著《法国实证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和代理》一书中认为,法国法院上述判决中的“关联性”,即是“可归责性”(l’imputabilite),它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具体说来,陈忠五教授的观点包括两方面重要内容:首先,“可归责性”的内涵。陈忠五教授认为所谓“关联性”,就是“可归责性”,是指“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和代理权外观之间具有联系”,而这里的“被代理人行为”,则是指“被代理人创设或容忍表象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37]其次,“可归责性”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陈忠五教授认为,法国法院的上述判决表明,只有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才能构成表见代理。“可归责性”是独立于“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之外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根据“可归责性”的涵义,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或者被代理人有创设代理权外观的作为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有容忍代理权外观的不作为行为。


  

  可见,陈忠五教授借助“关联性”一词,复活了“可归责性”概念,试图将表见代理重新纳入到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制体系内,其目的很明显,是在于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以强化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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