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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B.三种客观环境


  

  在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客观环境”;不同的“客观环境”,会课以善意第三人不同的注意义务(les precautions exigees)。有的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构成“合理信赖”的基础,有的客观环境则不仅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甚至可能加重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法国学者米歇尔·布杜(Michel Boudot)根据客观环境课以第三人注意义务的不同,将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客观环境区分为三大类:“应引起怀疑并进行深入核实的客观环境”(les circonstances desquelles un doute nait ou doit naftre);“按惯例应进行调查核实的客观环境”(les situations qui exigent des recherches);“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les circonstances qui dispensent les tiers de rechercher)。[30]


  

  第一,应引起怀疑并进行深入核实的客观环境。在某些情形下,如果交易相对人具有某些可疑之处,法国最高法院要求第三人应向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否则其信赖就不是合理的。例如,授权委托书具有明显的错误。


  

  第二,按惯例应进行核实的客观环境。例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按照商业惯例,如果第三人是第一次与代理人为交易活动,那么他应该向被代理人核实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又如,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超越的代理权按照商业惯例不属于有权代理的“自然的延伸”,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履行核实义务。此外,在雇员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国最高法院同样认为,按照商业惯例,如果雇员无权代理的内容与其本身的职务之间“毫无关系”,那么第三人负有核实义务。


  

  第三,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某些客观环境,例如长期代理关系的存在等,授权善意第三人不用去核实相对人的代理权状况。正是这种客观环境,构成了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那么,在法国司法实务中,究竟哪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呢?这主要有赖于法官的具体评判,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C.具体评判


  

  在法国法中,除法定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2005条等规定之外,其他可以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是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的客观环境进行考查,从而作出“具体评判”(l’ appreciation in concreto)而确定的。[31]在司法实务中,下述客观环境要素往往对“合理信赖”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32]


  

  第一,第三人自身的特征。如果第三人对这一行业了解很少,或者第三人所从事的职业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话,那么,一般说来,法国法院较容易认定其信赖为合理。


  

  第二,当事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于不太重要的商业行为,法国法院较容易认定合理信赖成立;如果交易行为的性质比较重要,例如标的数额巨大、不动产交易,那么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较难成立。


  

  第三,表见代理人的特征。表见代理人是否具有某种足以使人产生错误信赖的明显特征,也常常成为法国法院判断第三人信赖是否合理的依据。例如,如果表见代理人担当了某一政府职务,或者是职业从业者(如不动产中介机构),则容易认定第三人的信赖为合理。


  

  第四,其他具体情况。其他任何足以影响第三人信赖的因素,都是法国法院考查的对象。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表见代理人向第三人出示了公证人员制作的代理权确认书,法国最高法院据此直接认定该第三人的信赖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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