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
罗瑶
【关键词】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全文】
(二)合理信赖
除代理权外观外,法国表见代理的适用,还须具备第二个构成要件,即“合理信赖”(lacroyance legitime)。在上述“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中,法国最高法院解释了“合理信赖”的涵义:“如果客观环境(la circonstance)授权第三人不用对代理权是否受到限制进行核实(verifier)的话,那么第三人的信赖就是合理的。”[21]可见,所谓“合理信赖”就是指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
1.“合理信赖”的独立性
将“合理信赖”区别于“代理权外观”,作为独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理解法国法中的“合理信赖”概念,应特别注意其独立性。
“合理信赖”概念的独立性,根源于“代理权外观”概念的狭窄性。如上所述,法国法中的“代理权外观”,仅仅是指那些表征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它并不包含那些赋予第三人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的代理权外观并不足以导致表见代理的适用,它须要辅以“合理信赖”要件,而“合理信赖”正是指的那些能够免除善意第三人核实义务、赋予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
我们可以以授权委托书为例:在法国法中,授权委托书属典型的代理权外观,它表明了行为人有可能享有书中所示的代理权,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原则上讲,第三人应该去核实授权委托书所示的代理权是否真实,否则,他的信赖就不合理。然而,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之外,存在其他客观环境,例如,行为人长期以代理人身份为交易,或者行为人在被代理公司任职并且其职务与代理行为相关,等等,那么,这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授权第三人对授权委托书的信赖为合理。这里,授权委托书之外的其他客观环境,构成了“合理信赖”。
可见,在法国法中,只有在代理权外观之外,存在某些特定的客观环境,才能免除第三人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才能构成“合理信赖”,成立表见代理。“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缺一不可。
2.“合理信赖”的内涵
法国学者一般从下述两方面阐释“合理信赖”的内涵:首先,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第三人属于“善意”(la bonne foi);其次,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les circon-stances qui dispensent les tiers de venfier)。
(1)第三人为“善意”
第三人的“善意”是“合理信赖”的前提条件。法国学者阿赫惹(Arrighi )在其所著《私法中的表象与真实》一书中指出:“‘善意’,是表见理论适用的首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22]
A.“善意”的一般含义
按照热拉尔·科尔尼(Gerard Cornu)《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善意”是指“符合于法律规定并使得利害关系人(l ’interesse)得以规避严格法律规则的认知状态或意志状态”[23]。可见,法国法上的“善意”概念具有“认知”和“意志”两重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