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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

  

  (一)代理权外观


  

  1.含义


  

  在法国法中,表见代理适用的前提要件,是“存在代理权外观”。按法国学者的解释,所谓“代理权外观”是指表征代理权的客观的、可见的事实。[17]


  

  在现实生活中,“代理权”总是会表现为某些客观的、可见的事实,例如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甚至行为人自己的宣称等等。一方面,这些客观事实是代理权的具体体现和实现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客观事实,也表明了有代理权存在的可能性。


  

  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往往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推论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从而为特定的交易行为。然而,由于这些客观事实仅仅表明了代理权存在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人们据此作出的推论,有可能合理,也有可能不合理,有可能正确,也有可能错误。然而,不管人们的推论合理与否、正确与否,代理权外观的存在,是其推论的物质前提。没有代理权外观,第三人对代理权的推论就没有物质基础,更谈不上其推论的合理性、正确性问题。可见,代理权外观的存在,是表见代理适用的前提要件。


  

  2.要素


  

  (1)物质要素和行为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代理权外观总是由一定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法国学者一般将之区分为“物质要素”(les objets)和“行为要素”(les comportements)两大类。


  

  人的行为、举止、态度往往具有某种象征性意义,因此,行为是重要的代理权外观。这里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行为;既可能是代理人的行为,也可能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交易中声称自己是代理人,就属于代理权外观。


  

  除行为外,物质也是表征代理权的重要法律事实。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例如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等,都是表征代理权的重要事实。其他的物质,例如公司印章等,也是判断代理权存在的重要依据。


  

  (2)明示要素和默示要素


  

  如前所述,代理权外观总是由一定的要素构成,然而,并非所有的要素都能构成代理权外观。一定的要素要构成代理权外观,必须具有“表征性”,即“要素必须能表征代理权”,[18]并且这种“表征是清楚、准确的”。[19]


  

  依据要素表征代理权的方式不同,法国学者将要素区分为明示要素和默示要素。明示的要素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明确表征代理权的要素,如授权委托书等;而默示要素则是指那些间接表征代理权的要素,如公司公章等。默示要素只有具备“公开性”、“持续性”,才能“表征”代理权外观的存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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