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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

  

  一审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总经理有权作出保证的信赖是合理的,并以“表见代理”为依据支持了其请求。加拿大国家银行认为自己并无任何可归责的过错,相反,是作为债权人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地方法院。由于审议中地方法院法官没有能形成多数意见,本案被移送至法国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加拿大国家银行的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第三人对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信赖是合理的,那么即使被代理人并没有可归责的过错,他也应当基于代理权外观而对相对人承担债务。而所谓合理信赖意味着客观环境免除了第三人核实章程中管理人权限的义务。”[12]


  

  可见,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是合理的,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错,他也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债务。由此,表象得以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成为被代理人债务的发生根据,一般性的表见代理理论最终在法国法上确立。


  

  在“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之后,[13]法国法院很快将表见代理理论拓展适用于无权代理等众多领域。至今,表见代理理论在法国法中“保持着相当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通过公证人或代理人为中介的不动产交易”。 [14]


  

  较之民事责任的保护方式,表见代理理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以被代理人具有过错(甚至“可归责性”)为要件,因此更加迅捷、更加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法国学者亨利·加比唐(Henri Capitant)所言:“这是一种思考角度的转变,从被代理人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转向了从相对人保护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15]


  

  二、法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国最高法院对“加拿大国家银行案”的判决,在法国法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首次确立了表见代理理论,以独立的“表象”为基础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使表见代理摆脱了民事责任体系,强化了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正是在这一判例中,法国最高法院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第三人对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信赖是合理的,那么即使被代理人没有可归责的过错,他也应当基于代理权外观而对相对人承担债务。而所谓合理信赖意味着客观环境免除了第三人核实章程中管理人权限的义务。”可见,在法国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存在代理权外观;第二,第三人为“合理信赖”[16]代理权外观,表征了代理权存在的可能性;而合理信赖,则说明了第三人信赖代理权外观为真实合理的。将“合理信赖”区别于“代理权外观”,作为独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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