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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

  

  拿破仑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上述规定,显然很不完善:一方面,对于公司管理人的表见代理问题,拿破仑民法典未设置任何规则;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领域,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问题,拿破仑民法典也没有作出规定。为了弥补拿破仑民法典的上述遗漏,在早期,法国法官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二)民事责任的保护方式


  

  1.过错责任


  

  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权表象问题,法国法官长期援引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过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具体说来,如果被代理人具有过错,那么对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为的行为,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被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是所谓的“自然赔偿”责任(reparation en nature),即: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成为合同当事人,负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过错责任的保护方式,以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为核心要件。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国法官倾向于对“过错”概念作主观解释,因此,被代理人具有过错的情形并不多见。实际上,法国法官只确立了三种情形的被代理人过错:第一,被代理人向第三人隐瞒了代理权受到限制的事实;第二,被代理人起草的授权委托书表述不清,使得第三人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错误;第三,在代理人是雇员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


  

  对于上述过错责任的保护方式,法国学者提出了很多批评。[5]在他们看来,这一保护方式将“过错”作为被代理人责任的必要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并不能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常常难于证明,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国法官常常“假造过错”[6]。


  

  2.他人责任


  

  为了弥补过错责任保护方式的不足,在当时的司法实务中,法国法官有时会援引民法典第1384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通过“他人责任”方式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雇主责任缓和了对“过错”要件的要求,[7]有利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然而,这一保护方式也存在明显不足:“雇主责任”以“雇佣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这一规则就无法适用;此外,“雇主责任”以“雇员的职务行为”为要件,因此,对于表见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也无适用的可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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