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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死刑司法控制的困惑与对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死刑司法控制的困惑与对策


李萍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而提出,其主要的实践导向之一就是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而在现行死刑立法很大程度上并未体现出“宽严相济”原则的条件下,能否施行严格的死刑司法控制,就成为检验这一政策贯彻程度的重要标准。理性认识当下死刑司法控制面临的困难和困惑,并以司法者应有的道义和政治责任感积极探索相应的对策,是在死刑适用方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适用;困惑与对策
【全文】
  

  宽严相济作为执政党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提出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固然吸取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注重对犯罪和犯罪人区别对待的思想精髓,反思了“严打”的过激和偏颇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充分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运用刑罚武器与犯罪作斗争,必须服务和服从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总目标。由此,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利用刑罚手段反犯罪活动具有了更高的价值追求:必须立足于不断减少和抑制因犯罪所产生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切实消除和减缓犯罪人方面和被害人方面的对抗和敌意,真正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当下,就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导向而言,其指向的主要对象之一无疑就是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这是因为:


  

  首先,从国际环境看,死刑因其是对犯罪人根基性权利——生命权的剥夺,随着全球范围内死刑废止运动的持续开展和国家反犯罪策略理性程度的提高,其本身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已经日趋势微。


  

  其次,面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罪名过多这一沉重的历史负担和“以人为本”已被确立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原则的现实,在司法层面坚定不移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证犯罪人的基本人权,是宽严相济政策所蕴涵的人道主义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


  

  再次,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其所代表的政策精神来看,无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的一面的终极体现。


  

  可以说,能否坚持严格的死刑司法控制,在当前已成为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程度的重要试金石。


  

  一、死刑司法控制面临的困惑


  

  当今世界,虽然死刑废止论的呼声在高涨,废除死刑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但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言,面对社会转型期犯罪总量一直在高位徘徊、犯罪危害的深度也在不断加深(如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在提高以及犯罪的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等)的现实,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尚难以从立法上完全废止死刑。因而,采取务实的态度,积极寻找死刑司法控制的方法,就成为最现实的选择。“当代任何一个国家,在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1}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控制仍存在诸多的障碍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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