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女方解除与男方的恋爱关系后女方又与另一男子结婚的。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女方与他人结婚时算起。 第四种是男方已婚,女方未婚,但男方与未婚女方同居共同生活后又因种种原因二人分手离开的。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结束同居生活时算起。 以上几种诉讼时效的计算均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在实务中,诉讼主体仅仅是的婚约财产给付人与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抑或婚约财产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婚约男女双方均作为当事人?实务中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婚约财产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婚约财产收受人承担返还责任,这些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双方,收付婚约财产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件审理。把婚嫁男女、婚约财产收受人列为当事人,一可以体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真实意愿;二可以查明解除婚约的过错责任;三有利于查明婚约财产的来源及去向;四可以判决女方承担婚约财产返还的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七、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保全。
婚约财产给付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给付方不可能要求收受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钱物。因此,当引发返还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的,法官应该采信。而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不能要求给付方提供的证据毫无瑕疵。 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中,除了彩礼一般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因而不好保存证据外,其他的给付男方保存有购物发票,买房买车也有发票。只要发票上金额与给付日期和给付方存折(银行卡)付款数额、日期一致,就应认定为合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