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制定出能针对具体个案的普遍适用的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要求法官在断案的时候,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不能照抄照搬法律规定。例如有一起这样的案件,男方与女方商定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到了婚礼这天,女方左等右等不见男方来迎娶,快到中午时女方的亲戚得到消息,男方已把新娘娶到家了。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一万八千元元,女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非常气愤,根本不同意返还男方彩礼,法官根据查明的情况,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四千元,宣判后,社会效果比较好。如果照搬法律规定,此案属于最高法院《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这样一种,对于男方给付的婚约财产应该判决完全返还。从以上举例可以得出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心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才是法官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五、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均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起算。婚约财产返还因是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多发案件,他的诉讼时效也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即两年时效。但对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点颇多争议。 一、 种意见认为应从女方接收男方赠与的财产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显然,如按此计算诉讼时效,男方的诉讼请求权超过时效占大多数,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如要计算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或男女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由于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类型也是纷繁复杂,不能笼统的规定一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按照不同案件情况计算不同的起算点。
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恋爱关系的。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
第二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同居关系的。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