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类。最高法《解释》(二)规定此类情况女方应返还男方婚约财产。但笔者认为此事又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且给付方离婚时生活又不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四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也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同上面第一类情况。男方送与女方及其家人的彩礼、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购置的车款房款及其金银首饰等应予返还。同居前男方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数额过大的应予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其余为二人同居生活而各自带来的衣物等各自带回。
第二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原则上,婚约财产返还同第二种情况,但是,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其他若是男方为与女方共同生活而为女方支付的购车购房款等,女方应该返还,但不能全额返还,因为此时在共同生活期间,车房事实上已经不是女方一人在使用,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剔除二人共同生活时对于车房使用的消耗,尤其是易耗品如车子的消耗。第三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已经有了子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除了要考虑男方在二人同居期间是否有过错,二人在同居期间对婚约财产的共同消耗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女方对小孩的抚养教育等因素,可对婚约财产酌情予以返还或者干脆不予返还。 五是男方已经结婚,但又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另一未婚女子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这已不是婚约财产返还的问题,而纯粹是一般财产返还的问题。由于男方道德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值得谴责,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不是为了将来结婚的目的而是为了玩弄妇女,对于这部分财产,应作为男方单纯的赠与处理,不存在返还问题。下面用一案例来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