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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邹光明


【关键词】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全文】
  

  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


  

  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三是男女双方恋爱已登记结婚,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又因纠纷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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