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二人将来成家立业的基础已不存在,女方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也不存在,原先占有的他人财产已转化为不当得利,当占有他人财产失去合法基础时,当然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人们常常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与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这是不正确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财产如上所述既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义务的合同,而是附目的的合同,但对于附目的的合同形式,《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在《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中,也没有附目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因此,不能请求法院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也不能将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尽管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
理由是:
第一、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一样。一个是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为基础;另一个是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基础;一个依据《合同法》,一个依据《民法通则》。
第二,.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约行为等均是事实行为。
第三,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事实行为是下位概念,两概念不在同一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