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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一)

  

  目前,我国中等发展水平地区的彩礼数额以2—5万元为宜,过大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性质。拿以上案例来说,包某花在谢某及其家人的钱财中,不能都认定为是彩礼。真正的彩礼只有五万元见面礼;二万元的项链和戒指,应予返还;二千五百元的服装、皮包与化妆品费用应该是包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由包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谢某名下的房屋与小汽车属于其他财产,应予返还。一般说来,凡是出于二人将来结婚成家目的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及其项链和戒指、男方出资为女方购买的房屋和汽车等都是婚约财产返还的范围,因他们要为将来二人共同生活所用,其他诸如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衣物、鞋子、皮包、化妆品等则属于男方的未附加任何目的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返还范围,因他们并不能完全与将来二人结婚联系起来,属于完全为一方个人所用的物品,但是数额过大的则又需返还。三、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但是男方能否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从而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呢?这值得探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究其原因,这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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