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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财产他人占有的判断

  

  三、具体界定:盗窃罪中财产他人占有的判断


  

  张明楷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界定,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占有概念:认为在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应当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换言之,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现实的握有为必要,根据主体对财物的支配力、财物的形状、性质,可以认为他人占有财物的,也属于事实上的占有。[5]


  

  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是盗窃罪成立的重要环节,否则新的占有关系无法建立。此即所谓的“不破不立”。破坏原来的占有关系,是直接侵犯他人占有的行为。[6]


  

  上述案例,关于侵害人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关键在于摩托车占有状态的判断。


  

  案例中发生了财产占有的转移,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案例中侵害人临时看管他人财产,暂时的管领不应认定为是代为保管,不应认定为占有,不应认定为事实上的支配,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中他人财产尚处于他人的事实支配中,实际仍在被害人的支配和势力范围之内,让人临时看管,不是代为保管,不发生占有的转移。财产被侵害人秘密开走后,发生了占有的转移,构成盗窃罪.


【作者简介】
石东洋,单位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注释】陈朴生。 论侵占罪之持有关系〔A〕。蔡墩铭。 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C〕。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P755。转引自: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案例《趁朋友上厕所之机开走朋友摩托车行为的认定》的作者为:李志勇。
笔者是指案例作者:李志勇。
案例中所有文字来源为:李志勇。
张明楷。 刑法学(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773。转引自: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四川律师网:《盗窃罪中财产的他人占有的认定》,引用文字来源于四川律师网,于2012年7月1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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