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趁朋友上厕所之机开走朋友摩托车行为的认定》[2]
【案情】
2011年11月11日,王某将钟某约出游玩,途中,王某对钟某的三轮摩托车产生了占有知心。下午4时许,钟某开着三轮摩托车带着王某行至Y县S楼小学西时,王某趁钟某上厕所之机,将钟某价值5570元的三轮摩托车开走,后卖掉。
【分歧】
该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构成抢夺罪,其理由为,王某,在被害人上厕所之机趁其不备,公然夺取被告人之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钟某上厕所时,车辆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此时王某将其开走卖掉,拒不返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钟某将车辆停在路边,但仍然占有着,王某将其开走卖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3]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如下:
1.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对物实施暴力,将导致被害人的伤亡,一般需具备两个条件,既可以认为具有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其一,抢夺罪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其二,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王某未使用非和平手段,车辆也不是钟某紧密占有之物,故王某不构成抢夺罪。
2.“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并非就是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综上,本案财物车辆不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王某不构成侵占罪。
3.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的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钟某将车辆停在路边,但仍然占有着,王某将其开走卖掉,其行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钟某占有的车辆转移为自己,并卖掉,构成盗窃罪。[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