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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构建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构建



——以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为视角

焦立颖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全文】
  

  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向农村延伸,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数量逐年上升,据相关部门统计,2005年共征收土地面积445.4万亩,2010年就增加到6888.9万亩,年均增幅超过9%。而随着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经非常严重。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群众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土地纠纷的84.7%,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够完善。笔者以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为视角,探寻构建合理、完善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构成


  

  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除享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以外,还应当就其所依附的土地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结合我国非农建设征地实际,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在实体方面,主要包括基于土地使用的交易自主权、土地被征收后的取得赔偿权、角色转变后的劳动就业权及社会保障权;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对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补偿及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实体权利


  

  1、基于土地使用的交易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都做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又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由此可见,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权益是基于土地使用权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利,而这种土地使用权又是市场交易的对象之一。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均享有交易自主的权利。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果这种交易是公益性的,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权让渡给了公共利益,这是由权利价值的层阶所决定的。如果征地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性活动,那征地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被征地农民作为平等交易过程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自主交易的自由,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其主体地位和权利要求,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签订征地协议,更不能强制侵占或掠夺农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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