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提高法证工作的水平。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事实,也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处罚的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持沉默时,侦查人员就要展开外围侦查以获取证据 ,这就促使侦查人员转变以往较为单一的办案模式,增强证据意识,从证据入手,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和审讯技巧。法证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的通力保证证据的有效准确。通过铁的证据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而不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简单定罪。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思考
目前,在我国法学及司法理论界对沉默权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态度,反对者认为,在现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享有沉默权。理由是:在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黑社会型犯罪、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而侦查机关拥有的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中国现实的国情要求应当尽快确立沉默权制度。首先,国外司法实践证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必然导致破案率下降,犯罪率上升。沉默权并非要阻断追诉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强制,将是否陈述,是作有利陈述还是作不利的陈述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追诉人。从实践方面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还会导致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其次,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也是不符合我国宪法人权的体现。当然,我们在确立沉默权的同时,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实际需要。这就需要:1、从立法方面,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保证沉默权的法律依据,2、从司法实践方面,(1)、在侦查阶段,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告知他也可以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问话,这些回答是否作为他们犯罪的证据,还需要法院加以确认。法庭一旦确定他们有罪,他们以前配合追诉机关的行为将在量刑上将对他们有利。(2)、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尤其是法证人员的素质,改进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注重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手段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及法证人员的技术水平。(3)、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方律师在场制度,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建立辩方律师在场制度则可以提供有力监督,一旦发生刑讯逼供,辩方律师可以成为直接目击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