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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证明责任”到“具体举证责任”(下)

【作者简介】
胡学军,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参见佐上善和:《举证责任的含义与机能》,载井上治典等:《今后的民事诉讼法》,日本评论社1984年版。佐藤彰一也持相类似见解,参见《证明责任论的课题(2)》,载新堂幸司编:《特别讲义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88年版。
参见龙奇喜助:《证明责任论——诉讼理论与市民》,信山社1987年版,第187页。
参见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信山社1996年版,第315页;参见小林秀之:《新证据法》,弘文堂1998年版,第151页。
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阿伦斯1982年在日本福冈举行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联合大会上作了题为“民事诉讼中无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的报告,作为回应,施蒂尔纳于1984年在日本东京大学和福冈大学作了题为“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阐明时的当事人义务”的演讲。
春日伟知郎对证明行为领域研究的三部曲包括:《民事证据法研究:证据收集、提出与证明责任》,有斐阁1991年版;《民事证据法论集:情报开示、证据收集与事案解明》,有斐阁1995年版;《民事证据法论:民事裁判之中的事案解明》,商事法务2009年版。
参见霍海红:《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第2辑。
Ronald J.Allen,Evidence and Inference/Probability and Plausibility,载《证据科学》2011年第1期。
参见季卫东:《我国司法改革第三波》,载《司法改革论评》第1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同注,理查德·波斯纳书,第273页。
参见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参见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34页。
参见李浩:《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回归民事诉讼法——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再改革》,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
这些青年学者及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霍海红:《论证明责任机制的限度》,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第2辑;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段厚省:《证明评价影响因素》,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王学棉:《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奚玮:《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周翠:《侵权责任法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与德国法比较》,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包冰锋:《多元化适用: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路径》,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等等。
参见毕玉谦:《“一强多元”模式下的证明责任学说——以克服“规范说”局限性为重心》,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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