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本学者往往习惯于将自己主张的观点隐含于对他人理论的分析与评价之中,因此上述各学说之间陈陈相因似乎难以截然界分,学说因此虽然缓慢但却渐进地发展。日本民族是一个善于学习外来文化的民族。在民事证据领域,由于学术交流的密切加之日本民事诉讼法历史上与德国的亲缘关系,德国近期的民事证据理论对日本学者产生了同步影响。事实上,施蒂尔纳与阿伦斯都选择了将其理论思想的最强音表述选择在日本这一外部战场,[7]日本学者对此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春日伟知郎作为日本民事诉讼理论新一代的旗手几乎全面研究了具体举证责任范畴的基本问题。由于日本主观证明责任论的势力曾较为强大,春日伟知郎一方面继承了其前辈“行为责任论”的精神旨趣,另一方面深受德国学者施蒂尔纳学说的影响,将民事证明行为规律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埋下具体举证责任理论的种子。具体举证责任论与主观证明责任论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证明责任论仍未脱离客观证明责任的主导,而是作为实现其功能的一个部分,而春日伟知郎关注的问题全部是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是在承认证明责任机制对诉讼过程的调控作用的前提下对证据提供和证明活动的具体机制进行研究。在其近年著述的证明责任三部曲中对具体举证责任范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渐进深入的分析。[8]日本对具体举证责任学说顺利继受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照会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是日本借鉴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而设置的。而在英美法系由于其独特的诉讼构造,特别是功能强大的发现程序,典型的当事人对抗体制,使具体证明活动的转换多少更具有“自动进行”的外观。具体举证责任理论为日本类似证据发现程序的当事人照会提供了理论支持,可以说,具体举证责任研究在日本正处于兴盛时期。
三、德、日民事证据法研究的新动向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最初是因为抽象证明责任对诉讼实践解释的困难而不断发展出一些概念“补丁”,以弥补抽象证明责任理论的困境,如今这类新概念有“表见证明”、“摸索证明”、“间接反证”、“大致推定”或“一应推定”、“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或“证据协力义务”、“证明妨碍”等等,在探索当事人对抗制下的具体证明行为规范领域成果颇丰,有自成体系之势。这些证明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内在规制下往往同时涉及证据的调查与搜集、提供证据责任的转换、法官心证的证明标准等证据法上的不同领域或层次。相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事实证明问题完全委之于抽象证明责任的分配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一替代性思路则是基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双方对抗辩论及自我负责的分配角度来建构理论与制度,应当说更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