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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最后,强调法官须独立、中立、消极。在司法中,最可怕的不公还不在于判断失误,而在于歪曲事实和枉法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尊重事实、证据和法律,将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司法的灵魂被掏空,反而会成为大量制造不公的机器。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真正定分止争,值得人们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树立裁判者的社会权威性。


  

  四、廉洁是保障


  

  司法之根本在公正,公正之基础在清廉。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廉洁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和行为标准,是基本保障。没有廉洁,忠诚、为民、公正就得不到保障。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政文化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


  

  4000多年前,在我国父系氏族社会中,就形成了原始社会的民主监督制度。到西周,“廉”已成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治国思想。西周以廉为本考察群吏的政绩,裁断高下优劣。到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将“不慈孝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纳入巡察之列,要求官员清正廉洁。《论语·颜渊》中载:“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法家则把礼义廉耻作为立国的四大纲要。《晏子春秋·问下四》中载:“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汉朝王充说:“案古纂畔之臣,希清白廉洁之人。”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唐朝魏征说:“为政者,莫善于清其吏也。”在北宋,“清如镜水”的匾额、“宽一分,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官不值一文钱”的楹联以及包公深入人心的“青天”形象,体现了古代对于官员清廉的要求。明代廉吏郭允礼曾在石头上镌刻《居官座右铭》,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清代有廉政诗歌云:“头上有青天,作事要循天理。眼前是瘠地,存心不刮地皮。”在制度上,我国历朝历代都设立了各种监察与反贪机构,出台种种法典奖廉罚贪。以上构成了内容丰富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体系,其中贯穿了“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的思想。


  

  中共中央早在1926年8月,就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张“奖励廉洁,禁绝贪污”,它要求各级革命政权必须廉洁清明。在苏区时期,从最高法院到各级地方、军事裁判部(科、所),广大审判干部高度自觉地与群众同甘共苦,勤勤恳恳地为群众谋利益。当时的苏区,各级审判机关既没有宽敞明亮的审判场所,更没有什么交通工具,审判干部随时面临着饥饿和危险,但他们都把自己当作工农群众的公仆,与群众打成一片。他们就是凭着一种对革命事业的追求和对广大工农群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跋山涉水,不畏艰难,深入千家万户,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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