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现代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是人类的永恒追求。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规定: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美国司法行为守则》规定:法官应该本着提高司法机构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来履行职责,所有法官必须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行。《德国法官法》在法官誓词中写道:法官仅服务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
可以看出,古今中外,无论是先哲的公平正义思想,还是当代的公平正义思想;无论是古代中国的官箴,还是今天的西方法官守则,其本质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满足与保护,表明了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与努力。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灵魂,故将其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理所当然。
在今天的中国,在司法中实现公正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程序正义。正义的内容,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把二者割裂开来都是不可取的。程序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结果则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结果,二者的合理平衡,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在整个司法建设中,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甚至“程序虚无主义”的现象,这种现象散见于司法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如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轻程序”的实质是轻视甚至忽视程序法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应当被发现,它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是通往实体公正的一把钥匙,须知“正义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教授所指出的,“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对我国来说,当前强调程序公正更显重要。
其次,强调法官的专业程度和责任心。司法要如何才能实现正义?一个基本认识是,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律依附性,不折不扣地遵行法律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也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司法不公经常表现为对事实的误认,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对证据规律陌生,等等。因此,法官的专业程度和责任心是实现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如果选任制度不能将低素质的人员拒之于法律的殿堂之外,法官专业水准低下就会戕害了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想在每个个案中追求公正、输送正义,就必须加强学习,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并要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法律武器捍卫正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