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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司法为民”要求我们的法官,既要避免司法神秘化,避免脱离人民群众的衙门化;也要避免司法庸俗化,避免无视司法规律的从众司法,要注意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协调统一。


  

  三、公正是基石


  

  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基石,是判断忠诚、为民、廉洁的标准。离开公正,忠诚、为民、廉洁就会“跑偏”,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离心力”,最终会成为忠诚、为民、廉洁的“阻力”。


  

  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拉丁文中“法”兼指“权利”、“正义”、“公平”之意,古罗马人把法律视作善良公平之艺术。可见,法律肇始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哈特曾说:“在对法律调整进行道德评论方面,公正是一个‘占有最为显赫之地位’的概念。”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公正文化,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传统。《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古代的《官箴》中载“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阐释了“公生明”的内涵所在;儒家有“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仁者爱人”的公平正义观;墨家有“天下人兼相爱、交相利”的公平正义主张;《礼记》中的无自私自利之心;荀子的“公生明,偏生暗”、“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刘向在《说苑·至公》中的“不偏不党”、“去私立公”;唐朝著名的宰相姚崇曾说过“心苟至公;人将大同”;宋朝的苏轼也曾说过“治身莫先于孝,治国莫先于公”,等等。孙中山以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构筑其公平正义思想。


  

  实现公平正义是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苏区审判机关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审判原则,不仅苏区普通公民犯法要绳之以法,党政军干部犯法也同样要受法律制裁。据不完全统计,仅临时最高法庭审判县团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就达近百件。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把公正视为法院得以存续所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的心脏”。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官的职责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公正”,“国家一旦没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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