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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是我国近年来对基本刑事政策作出的重要调整。然而,如前所述,有一种观点将我国目前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同于两极化刑事政策,认为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这种观点将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混为一谈,有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名义推销两极化刑事政策之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1)产生的背景和调整的方向不同。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产生背景是出于对此前过度使用的矫正刑的反动,该政策的重点和实质是重刑主义。而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对过去“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而提出的刑事政策调整,相对于过去二十几年的重刑化刑事政策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和实质是更加侧重于宽大和刑罚轻缓。两者的成因和旨趣正好相反。(2)“轻缓”与“严厉”的关系不同。两极化刑事政策意味着“轻缓”与“严厉”两极走向,彼此分化,要求对轻罪的处罚比以前更轻,对重罪的处罚比以前更重。而宽严相济虽然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实行区别对待、宽严有别,但是还要求“宽”和“严”要彼此结合、宽严适度、宽严互济。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30}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不是二元分立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和“对轻微犯罪从宽”,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割裂为“严厉政策”和“宽大政策”两项政策。宽缓与严厉两方面应当彼此协调,有机结合起来。无论对严重犯罪还是轻微犯罪,都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重中有轻,轻中有重,轻重结合,以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可见,两极化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明显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是根本对立的。


【作者简介】
黄华生(1969—),男,江西宁都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抓大放小”原本是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有亏损企业扭亏所采取的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先生在1999年常州举行的中国犯罪学年会上所作的主题发言中,首次在提出了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抓大放小”主张。参见蔡道通:《刑事政策中的“放小”:借鉴与结论》,载《法学》2001年第1期,第33页。
伴随着人类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人类社会的刑罚观念依次经历报复主义、威慑主义、等价主义、矫正主义和折衷主义五个阶段,由此推动刑罚的进化路线依次为报复时代的刑罚、威慑时代的刑罚、等价时代的刑罚、矫正时代的刑罚和折衷时代的刑罚。刑罚进化的趋势之一是刑罚史总体上由严酷走向缓和。参见邱兴隆:《嬗变的理性和理性的嬗变——主题报告:刑罚进化论·评论-答辩》,《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46—48页。
一起是因试图在商店盗窃三枝球杆而被判刑25年的盖瑞·尤英案,另一起是因偷窃了总计价值为153美元的九盒录像带而获刑50年的安德莱德案。尽管这两个案件本身一般来说属于轻罪,但是两个案犯此前已有数次犯罪记录,根据“三振出局法”,对于已经有两次定罪前科的罪犯来说,轻罪可以被视为重罪,从而被处以很长的刑期。参见吴玉岭:《美国“三振出局法”的存废之争》,《检察风云》2003年第14期,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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